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超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2********8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4民初29号 |
案号 |
(2020)冀0684执1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超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月利率6.78125‰计算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8.815625‰计算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吴超珍承担550元,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承担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