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广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4********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29民初2056号
案号
(2020)冀0929执恢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树新偿还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742元(截止到2017年2月1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胡金苓、盛广辉、刘云敏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金苓、盛广辉、刘云敏向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树新追偿。本判决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元,由被告刘树新负担,被告胡金苓、盛广辉、刘云敏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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