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2********0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4民初2191号
案号
(2020)湘0304执1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湖南依佳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余彦频28万元,彭钢、廖晓艳对该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湖南依佳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余彦频定金7万元;三、驳回余彦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420元,由湖南依佳家居有限公司、彭钢、廖晓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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