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05********4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4民初6301号 |
案号 |
(2018)湘0104执1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宁波鑫福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费30万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0.42896万元;二、被告朱剑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宁波鑫福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劳务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宁波鑫福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朱剑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4.5元,由被告宁波鑫福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朱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