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30********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8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1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华建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63974.75元、信用卡消费费用23796.10元及支付利息[至2019年12月4日止的利息15269.51元,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163974.75元及信用卡消费费用23796.1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利息和复利共计以日利率万分之十五为限)]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二、由被告华建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1152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对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华建明的粤wk5182号的雅阁牌小汽车(发动机号1009882,车架号 lhgcr6617h808267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共392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华建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