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民初字第04795号 |
案号 |
(2017)湘0103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被告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3520141001007796000);二、被告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 999 999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周求华、潘之香、周宁波、李靖宇、周少波对被告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求华、潘之香、周宁波、李靖宇、周少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的其他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 264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87 264元由被告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求华、潘之香、周宁波、李靖宇、周少波承担(此款原告华龙支行已预缴,被告商康公司、周求华、潘之香、周宁波、李靖宇、周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直接支付予原告华龙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时间 |
2017-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宋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12107308P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