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8********8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8刑初99号 |
案号 |
(2020)冀0528执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满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焦军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追缴被告人李宁、董鹏违法所得98355元;追缴被告人满建违法所得16745元;追缴被告人焦军辉违法所得5000元。六、被告人李宁、董鹏、焦军辉共同连带承担治污费用90139.55元,被告人李宁、董鹏、满建共同连带承担治污费用526654.38元,被告人李宁、董鹏、满建、焦军辉承担本案专家意见费用25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户名:邢台市财政局。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账号:6400120100000060300。(备注:生态环境赔偿资金)。七、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宁晋县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