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平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5********0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1民初3664号
案号
(2020)冀0131执8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梁平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在康欣家园1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内的物品搬走;二、梁平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于聪慧损失1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梁平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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