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5********0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1民初3664号 |
案号 |
(2020)冀0131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梁平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在康欣家园1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内的物品搬走;二、梁平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于聪慧损失1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梁平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