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2191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1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李金凤、马军共同偿还徐双嘉借款本息2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李金凤、马军按照年利率24%共同偿还徐双嘉借款158,000元的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马军偿还徐双嘉借款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徐双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980元,由被告李金凤、马军负担。李金凤、马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款给付徐双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