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04执858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恢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朝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6286.82元(包括被告侯月东预付医疗费20000元)。二、驳回原告岳朝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岳朝林负担178元,太和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