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5********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6343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延冬、宋杰、石家庄市磊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017121.62元、利息9526.7元、罚息227990.27元(自2019年3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陆利波、王聚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杨延冬、宋杰、石家庄市磊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20元,减半收取14310元,由被告杨延冬、宋杰、陆利波、王聚珍、石家庄市磊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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