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刁丽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9********0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6700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3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高维业、石家庄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8年11月19日的借款本金1709261.94元,利息、逾期罚息337864.67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范素义在其与被告高维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高松、范虎生、刘颖、刘素芳、刁丽坤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高松、范虎生、刘颖、刘素芳、刁丽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高维业、范素义、石家庄市瑞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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