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81********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4094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天保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范伟东共同确认,被告天津隆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计拖欠原告合同项下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共计14134408.33元以及垫车款资金使用费2696526.48元。二、原告天津天保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范伟东共同确认,两被告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还款期间),分60期于还款期间的每月最后一日(下称还款日)向原告连带偿还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14134408.33元以及当月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利息(当月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利息以两被告在当期还款日之前的未清偿的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为基数,自上一期还款日起至当期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下同)。两被告于还款期间自2022年12月31日起的最后12个还款日,分12期向原告连带偿还垫车款资金使用费2696526.48元,还款明细详见附表。三、如果被告天津隆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范伟东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第二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向原告偿还,则两被告应于当期还款日的次日一次性偿还未清偿的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银行手续费及垫车款资金使用费,并以未清偿的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上期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并有权就本条中上述两被告应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天津隆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范伟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2109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天保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五、原告天津天保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和两被告别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