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81********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4092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范伟东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天津隆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计拖欠原告上述合同项下垫税款和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为8,157,831.89元以及垫税款和垫车款资金使用费881,104.57元。二、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源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范伟东共同确认,二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下称“还款期间”),分60期于还款期间的每月最后一日(下称“还款日”)向原告连带偿还垫税款和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8,157,831.89元以及当月垫税款和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利息(当月垫税款和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利息以二被告在当期还款日之前的未清偿的垫税款和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为基数,自上一期还款日起至当期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按调整后利率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下同);二被告于还款期间自2023年1月31日起的最后12个还款日,分12期向原告连带偿还垫税款和垫车款资金使用费881,104.57元,还款明细详见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调解协议附件“天保物流与隆源丰、范伟东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还款明细”。三、如果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向原告偿还,则二被告应于当期还款日的次日向原告一次性偿还未清偿的垫税款和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及垫税款和垫车款资金使用费,并以未清偿的垫税款和垫车款、进口汽车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自上一期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并有权就本条中上述二被告应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914.5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和二被告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