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梅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3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3民初6639号
案号
(2019)津01执1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罚息1419628.85元;二、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25000元;三、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金栋、高艳玉、王少权、胡伯亮、李莹、王强、胡梅丽、张付宽、陈红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136元,由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金栋、高艳玉、王少权、胡伯亮、李莹、王强、胡梅丽、张付宽、陈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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