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20号
案号
(2019)皖0202执恢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基农、孔祥梅、李陈、任国明、王学惠、许勇、王小兰、汪光启、王萍、吴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北路支行贷款本金9223537.41元、利息18262.6元,合计9241800.01元及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相应利率计算);二、被告吴基农、孔祥梅、李陈、任国明、王学惠、许勇、王小兰、汪光启、王萍、吴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北路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三、被告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北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38元,由被告吴基农、孔祥梅、李陈、任国明、王学惠、许勇、王小兰、汪光启、王萍、吴科明、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付,十一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8-16
发布时间
2019-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202执恢670号
立案日期
2019-08-16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8177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