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集市腾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81民初2301号 |
案号 |
(2019)冀0181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玉岗、张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借款本金2296560.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起点、计算方法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从中扣除被告已付利息367867.38元,最终数额以原告机打的应还利息、罚息、复利清单为准);二、被告张孟云、郝爱军、赵彦威、乔文渲、赵冲、贾玉春、李彦强、叶宁、辛集市腾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丁进学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的债务在魏玉岗50万元定期存单(存单号:00100765)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魏玉岗、张小玲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87元,公告费(数额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由被告魏玉岗、张小玲、张孟云、郝爱军、赵彦威、乔文渲、赵冲、贾玉春、李彦强、叶宁、辛集市腾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丁进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81执25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9656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玉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1571313529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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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辛集市旧城镇等报村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