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文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35********7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33民初1575号
案号
(2020)冀0533执7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银海、齐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到2019年7月25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2,659,779.77元及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3.95‰计算);二、被告亿鑫棉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银海、齐文燕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80元,减半收取14,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40元,由被告汪银海、齐文燕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费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1658 3080 5000 1200)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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