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3********06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滦民初字第05138号
案号
(2020)冀02执恢33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春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杨贵元借款17.6万元及违约金(按本金17.6万元,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11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周明、张文馨、许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保全费2275元,共计4185元,由被告周春龙、周明、张文馨、许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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