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0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滦民初字第0513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3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春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杨贵元借款17.6万元及违约金(按本金17.6万元,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11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周明、张文馨、许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保全费2275元,共计4185元,由被告周春龙、周明、张文馨、许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