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劳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2229号 |
案号 |
(2020)桂1102执2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劳建国向原告曾新华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按每月500元计付,共计30000元;2020年4月1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按每月1000元计至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劳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