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莉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6********1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11024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刁莉芬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秀芳借款本金1万元;二、被告刁莉芬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秀芳借款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刁莉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刁莉芬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秀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