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5********1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5民初563号
案号
(2020)赣0725执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祖银、吴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015.48元,合计72015.48元;二、被告黄祖银、吴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支付2020年5月9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三、被告杨洋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款项在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9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祖银、吴金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黄祖银、吴金秀、杨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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