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三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776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三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江新生、姜萍借款本金52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524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借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4元,由被告李三乐承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