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秀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7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5民初45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恢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新胜、胡秀容分期于2018年2月5日之前偿还给原告闫凤春2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再偿还闫凤春25000元,剩余180000元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10月1日偿还给原告闫凤春45000元。被告陈新胜、胡秀容共偿还给原告闫凤春借款本金及利息225000元;二、本案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计2993元,由原告闫凤春负担1496.5元,由被告陈新胜、胡秀容共同负担1496.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