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江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7民初861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大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卫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江彬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高大勇、高江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