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6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10180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1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丛卫东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借款利息297000元;二、驳回原告丛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7元,保全费2030元,公告费900元,全部由被告俞景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