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燕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4********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5243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燕丽、孙元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利立借款本金295500元及利息(以29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如被告于燕丽、孙元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郑利立有权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海晶园12-1-40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郑利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