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伟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2********1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721民初4103号
案号
(2020)粤1721执1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阳江市阳东区振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6291762.75元及利息(其中包括计至2019年10月10日的应收利息152044.3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081.35元、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7.8375%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的应收利率以及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75625%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的拖欠本金罚息和应收利息的罚息)给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篢支行;二、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篢支行有权以被告黄振东与被告谢伟珠抵押的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阳东区中惠沁林山庄3幢301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0300033777号]、被告黄振东抵押的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阳东区东城镇新华中路388号广博园二街50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阳东字0300044927号]、被告谢伟珠抵押的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阳东区东城镇新华中路388号广博园二街49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0300044928号]、被告黄振东抵押的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阳东区东城镇龙塘中路9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0300044941号]、被告谢伟珠抵押的其名下位于阳东区东城镇新龙塘中路91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030004492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振东、谢伟珠对被告阳江市阳东区振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篢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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