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2民初1942号 |
案号 |
(2020)川1802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唐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剑伟货款130,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唐明负担。此费张剑伟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唐明一并支付给张剑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