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广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5********1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5民初861号
案号
(2020)冀0635执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梁广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王建行货款人民币70,500元;二、梁广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王建行保险费人民币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诉讼保全案件申请费725元,共计1510元,由被告梁广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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