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8民初2520号 |
案号 |
(2020)冀0828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润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春宇本金400,000.00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7年1月1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驼峰食品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洁峰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于建国、汤景富、耿雅峰、孙艳民、魏金立、关亚丽、宋国侠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驼峰食品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洁峰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于建国、汤景富、耿雅峰、孙艳民、魏金立、关亚丽、宋国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保全费277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