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6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106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妹江、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借款本金118174.2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6005.18元(至2018年12月21日,以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对雄州镇字第13182号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雄县凯丰塑料包装厂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92元,由被告张妹江、李静、雄县凯丰塑料包装厂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