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8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96民终161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刘亨汉、周帅给付被上诉人王向辉货款130,000.00元;此款,上诉人于2020年8月10日前给付60,000,.00,剩余70,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清,此款,由刘亨汉、周帅转账至王向辉名下(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白沟支行,户名:王向辉,账号:6228481262000739511)。二、如果上诉人刘亨汉、周帅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上诉人王向辉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二上诉人应以未付被上诉人货款本金为基数自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上诉人刘亨汉、周帅与被上诉人王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810.00元,由王向辉负担110.00元,刘亨汉、周帅负担17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89.00元,减半收取1694.50元,由刘亨汉、周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