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拥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2********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磁民初字第00883号
案号
(2019)冀0427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限被告张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码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717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邯郸市星海艺术教育集团、张永涛、樊其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邯郸市马头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时间
2019-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427执恢21号
立案日期
2019-03-21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7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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