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全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0********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895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1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与被告李全胜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李全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截止2018年3月19日积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4841.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2018年3月19日的利息为12086.11元;2、从2018年3月19日开始至清偿完毕时止,以74841.81元为本金,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标准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对被告李全胜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66号11幢2-1-1号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083793号房屋的处置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全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被告李全胜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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