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3********5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3民初365号
案号
(2020)皖1203执恢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民选借款本金115万元,利息(其中1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2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还清之日止,1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按照月利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民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被告陆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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