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超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0********1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0民初3389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1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超伟、宋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太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029194.26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15563.03元,尚还应支付913631.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92元,由被告宋超伟、宋志伟负担14063元,由原告谭太阳负担37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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