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超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1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3389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超伟、宋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太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029194.26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15563.03元,尚还应支付913631.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92元,由被告宋超伟、宋志伟负担14063元,由原告谭太阳负担37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