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3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9979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7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49331.2元,并赔付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22日的违约金14256.68元,以及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2.3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对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68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6元,由被告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康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康诚吉星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旷小兰、颜月吾、颜云、曾丽、贺丽平负担22972(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