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武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6********2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22民初465号
案号
(2020)粤5222执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武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利息为4082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5计算)。二、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建设名下位于广东省揭西县京溪园镇岭溪管区陈牙石村的房地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揭集建(1992)字第052612130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0778757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93元,由被告陈武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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