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褚剑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0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1297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1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褚剑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97144.13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7832.13元(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5863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褚剑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元。三、驳回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被告负担2185元,由原告负担40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6751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