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821********9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364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共同向原告张兵传折价赔偿租赁物合款135 846.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共同向原告张兵传支付租金146081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折价赔偿完毕止,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应按每日租金142.8元向原告张兵传支付租金。三、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共同向原告张兵传支付违约金30 0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四、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兵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00元、财产保全费2 120元,共计8 120元,原告张兵传负担26元,被告郭守祥、王勇刚负担8 0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