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守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2********6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4民初364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共同向原告张兵传折价赔偿租赁物合款135 846.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共同向原告张兵传支付租金146081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折价赔偿完毕止,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应按每日租金142.8元向原告张兵传支付租金。三、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共同向原告张兵传支付违约金30 0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四、被告郭守祥、王勇刚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兵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00元、财产保全费2 120元,共计8 120元,原告张兵传负担26元,被告郭守祥、王勇刚负担8 09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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