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景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1********4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441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雅君、赵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何冬梅投资款120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冬梅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600元,由被告李雅君、赵景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