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0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83民初3242号
案号
(2020)冀0983执3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骅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原告潘长龙的沧州渤海新区信合国际14号楼7号门市;二、被告姜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长龙房屋租金8.4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损失至房屋租金8.4万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潘长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姜莉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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