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超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30********2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2573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3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超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85,000元,利息及违约金19,570元,合计304,570元;二、被告郑超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如被告郑超存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拍卖、变卖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hb688号小型普通客车,用所得价款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被告庆安县倍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张俊杰、林凤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扣除本判决第三项偿还款项后的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五、如被告郑超存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时,被告姜丽雪、董术龙、周广华、周术庆对不能履行款项各承担六分之一数额的给付责任;六、驳回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64.45元,由被告郑超存、庆安县倍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威赫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张俊杰、林凤云负担5,868.55元。被告姜丽雪、董术龙、周广华、周术庆各承担978元的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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