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须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1********5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11民初2660号
案号
(2020)黑0111执恢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伟奇、黄亮、范须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车永文、杨淑侠22,437.50元;二、被告马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永文、杨淑侠人民币39,265.63元;三、被告马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永文、杨淑侠人民币5,609.38元;四、被告单伟奇、黄亮、范须平、马亮、马志刚互负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车永文、杨淑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亮负担391.00元,由被告单伟奇负担180.00元、黄亮负担180.00元、范须平负担180.00元、被告马志刚负担25.00元、原告车永文、杨淑侠负担2,0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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