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1********6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6民初209号 |
案号 |
(2020)赣0826执1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 限被告叶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秋山购车款135627元,并支付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秋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11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17元,由原告刘秋山负担17元,被告叶常青负担3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