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一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11********2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民初350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2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0000元并偿付利息11479元及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7700元。三、如被告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陆志伟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5幢806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登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陆志伟、顾一华对被告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171163。)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34元,减半收取计103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1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