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同辉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民终2136号 |
案号 |
(2020)皖0203执2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芜湖市同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安徽省芜湖市绿地茶制品有限公司、潘尚斌支付代偿款5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上诉人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兴瑞工贸有限公司、王永武、王茂芳、罗红平、王永璟、王永璋就被上诉人芜湖市同辉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上述款项部分分别向上诉人安徽省芜湖市绿地茶制品11有限公司、潘尚斌承担十一分之一的还款责任(罗红平、王永璋承担的还款责任以1500万元为限);四、驳回上诉人安徽省芜湖市绿地茶制品有限公司、潘尚斌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25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75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259元,均由被上诉人芜湖市同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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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茂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14973917X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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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白马二期26号楼五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