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金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21********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1民初303号
案号
(2020)赣0321执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莲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谢金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莲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61.28元及利息、罚息1291.06元,并承担本金49461.28元为基数的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437‰)。被告严光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保全费528元,合计1062.50元,由被告谢金鹏、严光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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